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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多年前花县的一起“盗葬”案
—— 四川总督骆秉章和广东巡抚郭嵩焘为此打了四年的口舌官司
刘浪

同治二年(1863年)正月的广东花县,正是当地各姓族人上坟行祭的时节。这天,骆氏族人上山祭奠时,却赫然发现在自家的祖坟不远处,新埋了三处骨坛。骆氏族人一打听,竟然是本县生员(秀才)邓辅廷所为,盛怒之下,当即以“盗葬”之名将其告到县衙,由此引发了一起旷日持久的官司。

当时,谁也不会想到,这起普普通通的“盗葬”案不但惊动了四川总督骆秉章和广东巡抚郭嵩焘,还让同治帝几次颁发谕旨,对清朝广东省的殡葬规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骆秉章

什么是盗葬?是指在他人的坟地或墓穴埋葬死者或安放骨殖,以图占用他人的风水。封建朝代,国人特别讲究风水,甚至相信沾了别人家的好风水,自家也会时来运转,由此兴旺起来,因此,在出了高官巨富的人家,其祖坟风水往往遭人觊觎。为了避免葬事纠纷,人死了如何安葬,如何确定墓地所属的区域范围,历朝历代都有严格的规定。

《大清律例•礼律》“服舍违式”条规定:“坟茔、石兽:职官一品,茔地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茔地八十步,坟高一丈四尺;三品,茔地七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并六。四品,茔地六十步;五品,茔地五十步。坟高八尺。以上石兽并四。六品,茔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坟高六尺。以上发步皆从茔心各数至边。五品以上,许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许用碣,方趺圆首。庶人茔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圹志。”由此可见,死者的身份不同,安葬的规格、配套设施以及禁步的规定都有所区别。

在处理邓秀才被诉“盗葬”案中,因其是在骆氏的祖坟近处安葬了自家骨坛,所以要认定是否盗葬,关键是要看其安葬的位置在不在骆氏祖坟所属的法定范围之内。由于花县骆氏一族在当地是大户,且族中出了道光十二年进士,如今是封疆大吏的四川总督骆秉章,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邓辅廷是贪图骆家风水,应被县衙处以“盗葬”无疑。

但结果却让骆氏族人深感意外。县里的官员在进行了一番现场勘察之后,竟裁定邓辅廷安葬骨坛的位置在骆氏祖坟范围之外,不属于盗葬,邓秀才无罪。

先人之侧竟有他人安睡,本是奇耻大辱,原以为准赢的官司居然败诉,这更让骆氏族人寝食难安。在多次申诉失败后,几经商量,骆氏族人便将此案来龙去脉和是非曲直修书一封,派人千里迢迢送往成都骆秉章处。

远在四川的骆秉章已经白发皓首,年愈七十。在国家危难之际,他奉旨从湖南入川督办军务。接到信时,他正调兵遣将,与太平天国悍将,翼王石达开部在大渡河边激战正酣。闻听祖山被盗葬一事,他即函请广东巡抚郭嵩焘核实查办。

有骆秉章出面干预,郭嵩焘又曾是骆秉章任湖南巡抚时的部下和幕僚,消息传到花县,骆氏族人总算松了口气,觉得这回官司该赢定了。

骆秉章

可是核查的结果再一次出人意料。

郭嵩焘给出的调查结论竟是“该省通行章程,无税官山茔葬,以穿心四丈为限,计由坟心量数至边,每面实止一丈。邓姓原开坟穴,在该督祖茔一丈以外,照依定章,无可科罪。”清代的山地分为官山(国家所有)和民山(私人所有)。由于官山是无粮无税之山场,无私有土地的普通百姓缴纳开穴的工钱后可以随意进葬,并不需要支付坟地的地价。郭嵩焘依据广东省章“穿心四丈”的规定,经实地测量取证,判定邓姓坟穴在骆秉章祖墓一丈以外,不能定为“盗葬”,因此也无法对邓辅廷定罪。

骆秉章认为此案适用法律错误,于是便向礼部、刑部发文咨询相关规定。不久,他得到的答复均是:按大清朝的国家定例,庶人茔地九步,穿心十八步。凡发步皆从茔心数至边。根据测量取证的结果,邓辅廷之葬正是在骆氏祖茔所处的禁步范围之内,应当定罪。

骆秉章还了解到,乾隆年间,朝廷已经出台了“详定横直二丈,穿心四丈”的章程,即不论绅民,坟禁统以横直各得二丈为限。即便郭嵩焘以广东省章“穿心四丈”而论,也不是所谓的“由坟心数至边,每面实止一丈”,这不但与国家定例相差甚远,也与乾隆当初的规定不相符合,完全是郭嵩焘主观臆断。郭嵩焘则反驳,当年如何用“穿心”二字已经无法考究,依据广东省章规定,一直以来就是这样执行的。

面对固执已见的郭嵩焘,骆秉章认为,目前的情况已经不是自家祖山遭遇“盗葬”之事那么简单,而是国家政令和地方政策相冲突的大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将对广东殡葬执法贻害无穷。

同治四年(1865年)五月,骆秉章上奏朝廷,请求“粤省坟山禁步应遵照例定丈尺,不宜以省章断案”。六月,同治帝颁布上谕,支持骆秉章意见,宣布废除广东省章相关规定,谕曰:“即郭嵩焘所称该省现行章程,系与礼部定例不符。广东省多有无税官山,与别省情形不同。坟茔禁步,自应恪遵定例办理。若概用本省章程,以前后左右各得一丈为准,恐倚势侵占者得所借口,盗葬之风益炽。”

为了令行禁止,同治帝还命郭嵩焘的顶头上司,两广总督瑞麟和郭嵩焘要重申礼部定例,不得再依据省章的所谓规定,以致适用法律不一而导致纷争不断。

同治帝百忙之中也没忘记对骆秉章祖山被盗葬一案的关心,他谕旨著令郭嵩焘重新按照定例核准案情,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朝廷,不得有私毫袒护。

按照大清定例,花县以盗葬罪很快将邓辅廷收押,并依律杖责八十,责令其家人将邓姓骨坛改迁他处,将骆氏坟山复原。邓辅廷获罪之后,还被责令交代出地师,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地师,就是殡葬风水师,作为从事殡葬的专业人员,居然不知礼部定例,当然要严惩不贷。地师如何定罪,遍查史料不详,估计按现如今的说法,诸如吊销营业执照,终身不得从事殡葬行业这一类的处罚是免不了的。

郭嵩焘

哄动一时的邓辅廷“盗葬”案终告结案,广东省章被废除,相关的争执也慢慢被人淡忘。谁料想,同治五年(1866年),郭嵩焘再次上奏,重申广东省章的合理性,请求在以后的类似情况中加以引用。郭嵩焘在奏章中明言“……当时详定省例,稍济例文之穷,而杜豪强侵占之计,以平百姓之争。盖以省章为断,丈尺多少,出价承受,绅民犹可通融办理;以例定禁步为断,则直授蒙强以兼并之资,使启争端。所以遵行数十百年,据以断案,犹能使百姓相安者此也。”

郭的意思是说礼部的定例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广东省章弥补了定例的不足,所定禁步丈尺,比国家定例所定要小,因此对于盗葬的认定也更加宽松。广东官山土地虽多,但老百姓葬事能够使用的资源依然有限,假如都以国家定例禁步为断,则一坟占据面积太大,而一山也只能葬约十余棺,后来者将无地开穴。豪富者藉营葬坟地而谋占禁步,恃势强占不准别人进葬、开垦,可纵横数丈;而贫弱者则万冢交错,无从争论别人是否侵葬。

郭嵩焘认为广东省章比国家定例更加合理,如对盗葬放宽规定,可减少坟葬纠纷,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也可以使他们避免动辄涉入盗葬之讼的境遇。为此,他还提出,想要按照定例禁步营造坟墓的,可以进行“官山升科”,即提出申请,由政府颁证,以后缴纳相关赋税,作为私地管理,不许他人进葬;而没有能力申请作为私地的,因为所葬官山为无税官山,则可依照省章的规定办理。这样,有能力办证的按照定例,无能力办证的仍安葬官山,各取所需,各得其所,而国家的定例和广东省章均可以使用,两不相违。

同治年间,内忧外患,战乱不断;赋税难征,国库空虚。郭嵩焘这个为朝廷新辟经济增长点的建议获得了朝廷青睐,同治帝准许“奉旨依议”。

同治五年(1866年)十二月,出于“且因臣一人祖茔之案,郭嵩焘遽改定例,使粤民受无穷之累。臣不敢缄默”的想法,骆秉章上了有名的《坟茔禁步应遵定制疏》一折,对郭嵩焘的奏议逐条提出批驳,他指出郭的建议实质“是富者力能出价,即可逾越于省章丈尺之外;贫者无力出价,必须拘守于丈尺之中。是以贫富为强弱,而不以曲直定是非也。即此通融二字,实授豪强以兼并之资,势必至大启争端,无所禁止。”在痛陈“一省两制”弊端和危害的同时,骆秉章再次请求坟茔禁步应该严格遵守定制,而不应援引省章。对郭提出的官山私有,交纳赋税的建议,骆秉章则表示“官山固应升科,禁步须遵定例,省章流弊孔多,必至纷争不息,有妨大局,终不可用。”

面对骆督和郭抚两位针锋相对的意见,为了严申国家定例高于地方省章的效力,维护中央的权威,同治六年(1867年),同治帝再发上谕:“四川总督骆秉章奏前署广东巡抚郭嵩焘陈奏粤省坟山禁步各情。舍向来通行之定例,而用未经奏定之省章,涉于回护矫强,应请令无力升科者仍遵定例。庶人茔地九步,穿心十八步为限。以昭公允,而息争端。”

历时四年的口舌之争终于以清廷最终采纳骆秉章的主张,废省章用定例而结束。此时,郭嵩焘因和上司关系不睦,已经被罢免了广东巡抚,回湖南长沙城南书院及思贤讲舍讲学。而骆秉章也身患眼疾,身体每况愈下,生命进入了倒计时。

骆秉章

花县邓辅廷盗葬一案发生在同治二年,其后引发的纷争断断续续,一直到同治六年才得以尘埃落定。此案牵扯了骆秉章不少时间和精力,也自始至终贯穿郭嵩焘三年的抚粤生涯。期间,骆秉章因剿灭石达开部,肃清西南地方之乱而军功卓著,声望日隆,朝廷倚之为国之柱石,不断加官恩赏。而郭嵩焘书生意气,不懂官场之道,常因耿直招怨,不但与前后两任两广总督毛鸿宾、瑞麟矛盾重重,还和他的湘阴老乡,文友兼亲家左宗棠为剿灭太平天国余部而互生龃龉,导致左几次上奏折弹劾他。光绪元年(1875年),在沉寂了十年后,郭嵩焘先后出任首任驻英、驻法公使,但其先进的思想和行为与闭关自守的大清朝体制格格不入,以至于他去世后,李鸿章上奏为其求立传,赐谥号,也被清廷以"郭嵩焘出使外洋,所著书籍,颇滋物议"为由拒绝。一生不得志的他在死前不久写了《戏书小像》一诗,其中有“流传百代千龄后,定识人间有此人”的诗句,期望后世能够发现他的价值。

发生在花县的这起盗葬案,距今已经150多年。此案的处理过程多次出现在《大清穆宗毅皇帝(同治朝)实录》中,说明案件的曲折和典型,即便是在今天看来,也有诸多值得思考与肯定的地方。

就骆秉章而言,“骆氏家训”第一条就是敬祖宗。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祖宗虽远,不可不诚。祖山被盗葬一案事关血脉宗亲、风水信仰和儒家孝义伦理等因素,他于情于理,都不能袖手旁观;因定例和省章与郭几番相争,特别是在自家官司结束后,还能凭借一颗公心继续作为,并最终以定例否定了省章,既维护了国家权威,又避免了盗葬风行,为清朝的法制规范和完善作出了努力;对屡屡冒犯自己的昔日部下,他没有动用官场人脉和资源私下对其打压,而是公开辩论,以至道理越辨越明。

就郭嵩焘而言,他俨然是官场的另类,不结小圈子,不搞团团伙伙,不懂官官相护,虽头脑“一根筋”,但他讲原则,干实事,为人坦荡,体恤百姓,不徇私情,他认准的理,就会据理力争,哪怕面对的是昔日的老板,当朝的权贵,他也直言不讳。虽然他的主张未被最终采纳,但也为国家决策提供了参考。可能他的性格有所缺陷,但人格却是完整的,同样值得尊敬。

而这些,恰恰都是当前建设法制国家和官员新型人际关系可资借鉴的宝贵遗产。

骆鼎和郭立合影

后记:2016年7月21日,骆秉章研究会在湖南省湘阴县进行历史名人文化品牌建设调研期间,在左宗棠研究会秘书长易小武介绍下,骆秉章第六代后人、广州市人大代表、骆秉章研究会会长骆鼎与郭嵩焘第五代后人、湘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立在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室见面。同是晚清名人后代,两人一见如故,相谈甚欢。当笔者用手机为他俩拍下这张同框照片时,不由自主地联想到150多年前骆秉章、郭嵩焘为花县这起“盗葬”案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的情景。就在那一瞬间,笔者仿佛穿越了时空隧道,前贤奔来眼底,往昔风采依然。感慨万千之余,在今年清明来临之际,笔者特费时耗力整理出这篇文章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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