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州市花都区骆秉章研究会。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花都区民间文艺、文化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研究团体,属非营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骆秉章生平事迹、品行操守、生平经历、遗址故居、书籍文献及书法作品等进行整理研究,弘扬花都的名人文化,为我区的文化强区战略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机关是花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登记机关是花都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花都海豚俱乐部一楼会所。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会成员,开展对骆秉章生平事迹、品行操守、文化活动及其在太平天国运动中的是非功过展开研究,并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二)提炼骆秉章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所赋予的时代意义,进一步增强花都人身在花都的自豪感。
(三)推动花都区的名人文化建设,为花都区的文化强区战略服务。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发名人旅游资源,为我区名人旅游产业链服务,推动花都区的经济建设。
(五)开展各类骆秉章研讨会及我区其他名人文化学术交流。
(六)活动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及相关骆秉章的专集、专著。
(七)开展研究成果的各类征文活动、评奖活动,鼓励会员多出成果。
(八)开办骆秉章研究会官方网站,及时发布和更新本研究会相关信息,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等。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个体业者、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积极进行骆秉章研究,在区级以上刊物发表过研究文章的人员;
2、骆氏传人及后裔,热心骆秉章研究活动;
3、花都区从事民间文艺研究,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及学者;
4、相关文化、教育及媒体从业人;
5、花都区以外的骆秉章研究者。
(二)名誉会员:关心、支持骆秉章研究事业的相关部门领导,对研究会工作做出重大突破的学术权威及给予研究会提供经济帮助的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和批准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本会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办理批准手续。
3、名誉会员是本会的荣誉称号。经协商,在双方对这一称号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本会理事会授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的研究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学术资料和培训机会;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会费交纳为50元;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馈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反大会章程且坚持不改者,可劝其退会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享有较高威望者;
(三)对本会有实质性的支持和突出贡献单位的负责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工作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研究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骆秉章研究会基金;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社会捐赠、赞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作个人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草案)2011年1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草案)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